讯几个月前,林先生刚刚搬进新房,几个好朋友前来祝贺。林先生和朋友在吃过饭后到KTV唱歌。大伙正唱得兴起时,突然包厢里冲进五六个年轻人,不由分说,见人就打。林先生和朋友们猝不及防,都被打蒙了。忽然,打人者中一个人大喊:“不对,好像打错了。”这帮人这才住手,扭头就跑了。
律师说法
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认为:林先生一行人在费某经营的KTV里消费,双方即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。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费某作为经营者,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。费某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,保证原告在接受服务时不受损害,而这种损害不应仅仅理解为由KTV的服务设施或者服务行为对林先生人身、财产造成的损害,还应包括来自经营者以外的第三者的侵害。在林先生受到外来侵害时,KTV的服务人员应尽力采取劝阻、制止、补救等保护措施,以减少林先生所受到的损失。但是,本案中在林先生遭受他人殴打时,KTV的服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,应视为其履行合同不完善。在打人行凶者没有被抓获的情况下,费某应对林先生适当承担补偿责任